第一條 為加強商會自律,保持商會平穩、和諧及可持續發展,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商會會員單位之間或會員單位與非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處理。
第三條 各會員單位應充分理解并自覺遵守商會的爭議處理規則。
第四條 商會受理商會內因履行自律公約引起的爭議。
第五條 各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
第六條 商會應及時向各會員單位傳達有關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對商會內出現的重大爭議事件,商會應及時進行調查研究并協調處理。
第七條 商會調解失敗時,爭議的雙方或單方可提請仲裁機構、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邯鄲市浙江商會、邯鄲市溫州商會。